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条例

【 时间:2013-03-19 浏览:

(一)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管理条例

1.仪器设备与设施实行实验室和分室的两级管理、责任到人的原则,主要为实验室的科研、教学工作服务。

2.各种仪器设备必须有操作说明,便于使用者操作。仪器设备、设施使用者实行先预约登记,然后使用的原则。

3.任何使用者必须在掌握仪器设备的性能与操作程序后方可上机操作,新进室的研究者必须先见习三个月,在掌握仪器设备的使用性能后,方可上机操作,强行上机者,将视为违章作业并予以罚款。

4.大型仪器设备必须严格执行使用登记制度,登记时应记录仪器运行状况、开机时间。凡不登记者,一经发现,停止使用资格。

5.下次使用者,在开机前,首先检查仪器清洁卫生,是否正常,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管理人员,并找上一次使用者问明情况,知情不报者追查当次使用者责任。

(二)关于仪器设备损坏赔偿条例

为了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、设施的管理,保证仪器设备、设施的正常运行。经讨论决定,制订实验室仪器设备、设施损坏赔偿办法:

1.任何人不管何种原因损坏了实验室仪器设备、设施都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。

2.考虑到个人的实际收入与实验室仪器设备、设施价格较高的事实,凡当事人损坏仪器设备、设施造成的经济损失,由当事人与所在课题组共同承担。

3.仪器设备、设施损坏后凡能维修使用,当事人和课题组按实际维修费额度30%赔偿,最高为3000元。

4.实验室仪器设备、设施原则上不得外借室外人员使用,未经允许借给室外人员使用,如果损坏,由当事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。

5.各分室与课题组必须加强管理,保证实验室的仪器设备、设施正常运行。

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修订

2008.0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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